5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汽车投诉情况专题报告,其中涉及新能源车多方面问题。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动力电池等领域技术的加速融合,智能化、网联化成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然而,新能源汽车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技术和安全方面问题多
一是新能源汽车电池故障。如行驶中续航突然断崖式下降或动力电池突发故障断电导致“趴窝”,车辆行驶、充电或静止过程中突发自燃等。
二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锁电”。一些新能源汽车品牌为降低电池使用安全风险,在未告知消费者情况下,通过远程升级系统对消费者车辆的充电功率、放电功率或电池容量进行限制,导致车辆充电速度下降、动力减弱、续航缩短。
三是智能辅助系统相关问题。如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失灵、主动刹车迟钝、中控黑屏死机、感应雷达和摄像头等传感器失效等。
四是刹车失灵问题。消费者反映部分品牌汽车存在刹车失灵问题,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案例(1)年1月,消费者颜先生向上海市青浦区消保委投诉,其购买的某新能源品牌汽车官方宣称续航为公里,后来厂家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对车辆进行了“升级”,电池电压由原来的.5V降为V,充电速度显著下降,续航里程严重缩水,只能行驶公里。消费者花费高续航的价格,买到的车却被“锁电”只能行驶公里。
案例(2)消费者于年6月7日在深圳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台新能源混动汽车,并在6月12日现场完成了交付。随后三天时间里,车辆在倒车、上坡、直线行驶时会出现整车剧烈抖动的现象,驱动电机故障指示灯和车辆动力系统故障指示灯亮起。消费者联系交付中心售后方并将车辆送至中心检测维修,被告知车辆发生故障是MCU控制器问题,可以对发生故障的控制器进行整体拆装更换。消费者认为该车辆为未上牌新车,车辆在出售交付前已为不合格的故障车辆,要求更换车辆。经深圳市消委会调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承诺给消费者更换车辆MCU,补偿整车终身质保并赠送6万积分。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其容量、寿命、稳定性等都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价格和安全性等。相关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动力电池的研发和创新,提高电池的循环寿命、低温性能,降低自燃风险,缓解消费者的续航焦虑,保障驾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工信部通装〔〕号)》明确规定车辆在线升级时,要向用户告知升级的目的、内容、升级结果等信息。相关企业要杜绝未经车主同意,在保养或在线升级时进行锁电操作。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智能辅助系统的精准度和安全性,降低系统的故障率和失灵率,防止发生重大伤害事故。
二、购车合同藏猫腻
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一些汽车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或订立合同后单方违约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规定车企可单方不经通知随时修改、中断或终止某项服务,以及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规定发生纠纷后由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二是违反约定延迟交车或模糊交车时间。如汽车销售人员在消费者购车时口头承诺较短交车时间,但随后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又故意不明确交车时间。还有一些新能源汽车厂商在购车合同中故意模糊交车时间,为之后长时间不交车预设伏笔。三是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一些新能源汽车厂商在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未经充分告知和消费者同意,单方面修改双方已经签署的电子合同文本。四是强制捆绑或加价提车。一些汽车品牌4S店对热销车型捆绑“上牌费”“综合服务费”等费用,甚至在消费者支付完全部价款后,又以芯片紧张、车价上涨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才能提车。
案例(1)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从年3月开始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反映,在辖区内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电动汽车,但合同约定时间到期无法按时提车。商家表示不愿意继续等待可以退还定金,或者改订其他高配置车型,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等待提车期间出现了新能源车涨价势头,消费者在无法按时提车的情况下,对商家的诚信度和合同履约能力提出疑问,引发群体投诉30余件。经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并多次协调,企业承诺妥善处理。最终,部分消费者依约定价款提到车辆;部分消费者获双倍返还定金;还有部分消费者与车商达成和解继续等待,群诉案件有效化解。
案例(2)年1月,消费者张先生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其于年8月通过某汽车品牌APP支付定金购买该品牌旗下某系列新能源汽车。商家宣称8月份之前支付定金可锁定该品牌旗下某型号全系车型终身质保权益,并且无锁单时间限制。但年1月,该汽车厂商在未充分告知消费者情况下,通过公告形式宣称将推出款汽车,并强制要求已经支付定金的消费者要么在3月31日前选择年的车型并保留以上权益,要么选择款车型但无终身质保权益,与此同时该厂商还将年8月份的合同细则进行了单方面修改。消费者认为厂商违约,要求退还元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使用,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汽车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不公平格式条款行为,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修改相关合同内容前,要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车辆配置与宣传不符
部分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夸大宣传或隐瞒汽车的性能、功能、价格、优惠等信息,误导消费者。聚焦到新能源车方面,普遍存在宣传续航里程与实际续航里程不符问题,部分品牌型号汽车冬季续航里程甚至“腰斩”或“膝盖斩”。
案例(1)年11月,消费者张先生向上海市杨浦区消保委投诉,其于年9月份通过某品牌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