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首付745万买的房没了,还要倒赔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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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某颖计划花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09平方米商业用房。没想到,在首付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某颖,被卖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伍某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32万元,被不少网友称为“最惨购房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萍,女,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才斌,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颖,女,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磐,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上诉人应某萍、上诉人伍某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应某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伍某颖向范某、应某萍交付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承担因其拒不交还产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元/日计算);2.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依法改判伍某颖向范某、应某萍支付逾期10个工作日付款的赔偿金77,元(房屋总价款1,万×0.05%/日×10日);3.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伍某颖负担。事实和理由:1.范某、应某萍实际于年6月左右即将系争房屋交付伍某颖使用,但因伍某颖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范某、应某萍先后以《律师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催告合同解除的相应法律后果,伍某颖确认于年10月7日收到《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从系争房屋搬走并将房屋交付范某、应某萍。2.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等均于年10月7日解除,故伍某颖应按照1,元/日的标准,支付自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伍某颖一方违约,范某、应某萍有权解除合同,伍某颖除需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需向范某、应某萍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此系双方合同约定,范某、应某萍的实际损失已经在违约金中吸收了,不应将合同约定的逾期十日付款的赔偿金再次与违约金吸收合并处理。综上,请求依法改判如所请。

伍某颖辩称,1.伍某颖并未违约,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涉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贷款延迟并非伍某颖的征信原因所致。贷款不下来,房产交易中心不给过户,所以本次交易应是贷款放款时间决定过户时间。10月29日贷款放款后,本案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但范某、应某萍拒不配合过户。2.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存在是否交房的问题。3.伍某颖于10月7日下午确认收到解除通知,范某、应某萍于当日晚上配合办理贷款,应当认定范某、应某萍是以行为的方式放弃了其合同解除权。4.本案违约金、房屋整修费过高,请二审法院酌情考虑调整。综上,请求驳回范某、应某萍上诉请求。

伍某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范某、应某萍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范某、应某萍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过户时间的理解。双方约定第二期房款由贷款等支付,双方应于贷款审核通过后,于8月30日前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虽然约定了8月30日之前过户,但根据交易流程,银行贷款通过后,双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伍某颖并未被银行拒贷或额度不足,仅是贷款迟延2个月,即便违约,也是迟延违约而非根本性违约,合同还可继续履行,不应由伍某颖单方面承担全部非实际损失。2.一审法院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错误。即便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但伍某颖于10月7日确认收到解约函并不意味着当天合同解除,因范某、应某萍于当日配合伍某颖再次办理贷款手续,可见其并未行使解除权。在续办期间,范某、应某萍亦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到贷款通过,过户条件成就,范某、应某萍反而放弃履行,拒绝配合过户,其行为亦构成违约。3.一审判决违背合同法维护交易稳定的基本原则。范某、应某萍在收到定金后,就将房屋交付给伍某颖并同意其装修。伍某颖已经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一半房款,目前已经具备支付二期房款的条件,本案所涉合同继续履行有利于交易稳定。4.一审存在程序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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