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对房地产经纪人未按规定向房地

处罚事项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街镇)

管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

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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