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5日讯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或“ST巴士”证券代码:)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43元、净利润1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48元、净利润27,,.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57元、净利润34,,.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巴士股份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巴士股份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笫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献蜀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周鑫、蒋中瀚、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以下为原文;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当事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善县,法定代表人周鑫。周鑫,男,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蒋中瀚,男,年9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林盼东,男,年4月出生,时任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金一栋,男,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海盐县。吴旻,男,年11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赵斌,男,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夏秋红,女,年9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陈信勇,男,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陈银华,男,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洪飞,男,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孙浩初,男,年5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县。楼亦雄,男,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监事,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庄严,男,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钱纪林,男,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邓欢,女,年10月出生,时任巴士股份职工监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巴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旻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43元、净利润1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48元、净利润27,,.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57元、净利润34,,.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巴士股份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会议纪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巴士股份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笫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巴士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周鑫、蒋中瀚、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一栋、赵斌、吴旻、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献蜀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吴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其未负责财务工作和营销工作,除参加上市公司例行董事会外没有机会接触财务报表,因此巴士股份涉嫌虚增收入等行为,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在我局认定的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期间(年),其没有在巴士科技担任职务。告知书中认定其兼任巴士科技副总裁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经复核,我局认为:吴旻本人于8年8月8日在接受调查询问工作经历时明确表述到“年至8年4月份,在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即巴士科技),历任法务部总监、行政副总裁”。巴士股份年8月15日公告的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表述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没有发生变动,具体可参见6年年报”,年4月26日公告的6年年度报告关于现任董事任职情况中表述到“吴旻先生:.....。年2月至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副总裁。”因此,吴旻关于其涉案期间未在巴士科技任职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我局对吴旻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周鑫、蒋中瀚、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年4月7日